2016年3月9日 星期三

營養衛生講座

           
104學年度營養衛生講座
.日期:10538日 星期二
.時間:8:00--8:40
.地點:活動中心
.對象:一~三年級師生
.講師:王子便當 鄒芸玲 營養師
.課程內容:
     最佳比例321
             學校午餐菜單審核原則
             如何維持健康體位

                     

2016年2月19日 星期五

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定問答集

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定問答集 Q1.什麼產品需要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 A: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不論型態、種類,皆須標示。(目前經我國查驗登記許可使用的基因改造 食品原料有黃豆、玉米、棉花及油菜)。 散裝食品-1.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如黃豆穀粒)。 2.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簡單之切割研磨產品(如黃豆片粉)。 3.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 Q2.高層次加工品如何標示? A:可就「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使用基因改造〇〇」、「本 產品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 分」、「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或「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 造〇〇」等字樣,擇一標示即可。 Q3.哪些高層次加工品須標示?使用高層次加工品之產品是否須標示? A: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之高層次加工品(如黃(大)豆油、醬油、玉米 油、玉米澱粉、玉米糖漿、棉籽油、芥花油),須標示基因改造相關規定之字樣。如果產品使用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 蛋白質之高層次加工品作為其內容物成分原料之一,該產品外包裝得免標示基因改造相關規定之字樣。 Q4.含來源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油品所調製之調合油須標示嗎?含來源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油品所調製之調味料用油品(如:麻油、胡麻油、香油及辣椒油)須標示嗎? A:調合油須標示,調味料用油品得免標示。 Q5.法規中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3%代表意義是? A:3%非故意攙雜率,是指「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可能因非故意、 偶發性且無法預防之因素,如:採收、儲運等,而攙雜到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此,國際上會訂定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 非故意攙雜率,以利實務管理。 Q6.如果產品中只添加1%的基因改造黃豆,需要標示嗎? A:不論使用多少,只要產品中「刻意」加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則必須標示。 Q7.如何查詢國際上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屬基因改造者? A:可參考國際組織網站的資料庫,如可至GMApprovalDatabase(https://www.isaaa.org/gmapprovaldatabase/cropslist/default.asp)或GM Crop Database(http://cera-gmc.org/index.php?action=gm_crop_database)查詢,惟對於所查詢各品系資料之實際核准情形,仍應以各國政府主管部門之公告資訊為準。 Q8.「基因改造」等字樣標示的位置有無規定? A:標示於品名、原料名稱之後為原則,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之明顯位置,擇一標示。 Q9.標示「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〇〇」須與其他文字明顯區別,何謂「明顯區別」? A:明顯區別係以:文字反白、不同顏色、顏色加深、文字加粗、括號強調、劃線強調等方式。 Q10.為什麼散裝食品只規定特定品項須標示,而不是和包裝食品一樣全面標示? A:散裝食品主要針對國人日常飲食最常接觸之品項加以規範。 Q11.實施日期? A: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自104年12月31日起施行(以製造日期為準),散裝食品依品項及對象分三階段施行,第一階段為 104年7月1日,第二階段為104年10月1日,第三階段為104年12月31日。 Q12.違反規定相關罰則? A: (1)市售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應分別以中文及通用符號完整標示食安法第22條、第24條或第25條規定事項,如 有標示不完 整之情事,依據第47條第1項第7款或第9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 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 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2)市售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如有該等情形,係涉 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據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可對該產品之負責廠商處新臺幣4萬元以400 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 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3)市售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如標示、宣稱之內容有違反食安法第22條、第24條或第28條第1項規定者,依據食 安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該產品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將沒入銷毀 之。

2016年2月16日 星期二

拆解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其實不可怕

拆解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其實不可怕
(一)           什麼是食品添加物
食品添加物係為某種目的在食品製造加工過程所添加的物質,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3款,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
該物質與重金屬、細菌毒素、放射線因汙染或其他原因而存在食品中之來源及性質不同,食品添加物加入食品時的規格、使用範圍及限量都要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該標準是經過評估而訂定的。
(二)            訂定食品添加物使用法規之層層關卡
我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研擬,均會參考動物性安全性試驗資料、國際間相關法規標準與準用情形、各種食品添加物品項之理化特性、加工用途及其使用之必要性、使用食品之種類、範圍、加工製程及添加量等具體科學性資料,並依據我國飲食文化及國人膳食情形評估後訂定。該安全性為評估全人群之長期攝食風險,並衡量食品添加物的風險和助益後,才會納入規定。食品添加物訂定的限量標準是行政上的管制點,其與造成健康危害之間,仍有極大距離,而多數人並非天天食用某項食品,或只吃單一食品,就不再攝取其他食物來源,所以業者產製食品時如依使用限量規定合法添加食品添加物,並不會造成消費者健康之危害。
(三)           食品添加物之必要性
食品在一般自然環境中,會因微生物之作用將失去原有之營養價值、組織特性及色、香、味,因此會在食品製造加工等過程添加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使用,對降低食物因腐敗而丟棄損失、預防由微生物毒素所引起的食品中毒,及提供消費者得到便利的食物,有利糧食資源有效利用面向,有其益處。以鹹菜為例,生鮮芥菜如沒有良好貯藏很快就會腐爛,為能讓農產品有效運用,在傳統上可加入食鹽醃製做成鹹菜,延長農產品保存期限,但長期食用高鈉食物好發心血管疾病,但如果降低鹽分會面臨製程雜菌生長、產生毒素或業者控管產品品質不易等問題。透過添加防腐劑可以達到抑制或減緩有害細菌或黴菌生長,可避免細菌性食品中毒,或真菌毒素易造成的慢性肝毒性等疾病。
(四)           政府對食品添加物業者管理措施,
政府除了規範食品業者使用食品添加物時,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外,對於食品添加物的業者製造、輸入、或販售業者亦採取嚴格管理,包括食品添加物業者及其生產的產品要於「非登不可」登錄,讓政府掌握資訊加強督導;單方食品添加物應強制辦理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才可進行後續製造、加工等行為;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應辦理強制性自主檢驗,確保產品品質及建立產品之追溯追蹤系統,掌握產品流向;且為避免化工原料流用食品用途,規定國內食品添加物工廠須實施分場分照制度,聘用衛生管理人員進行管理。另為讓消費者選購產品時,可以瞭解產品內容物成分,於食安法明定有關食品添加物標示規定,政府亦透過例行性之稽查查驗,確保國人食之安全。
(五)           業者使用食品添加物的原則
食品業者如於食品加工製程中須使用各類食品添加物,均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符合規格標準之食品添加物僅表列中的食品類別得依限量規定合法添加使用,不符合規格標準之食品添加物、非表列之品項,未准許之食品範圍,或未經查驗登記之單方食品添加物,均不得使用。
業者應做好基本衛生管理,加強作業場所、設備、人員衛生管理,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ood Hygiene PracticeGHP),使用食品添加物前應評估有利消費者,且無其他可替代食品添加物功能之方式,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使用量為原則,選擇合法的食品添加物使用,並主動揭露產品資訊。
(六)           消費者因應之道
現今社會型態,已不太可能自己種植、飼養或餐餐自己烹調製備食品,必須依靠食品工業保鮮、防腐、安定品質。消費者可以藉由,選擇生鮮蒸煮烹調方式,儘量減少烘烤油炸食品攝取,並藉由少量多樣化攝食方式,減少單一風險累積危害,多多攝食五色蔬果,定期勤運動,促進身體代謝毒素,增強活力,以獲得更健康有活力的生活;或透過選購原色、原味、標示清楚符合需求的產品,給予優良業者鼓勵,用消費者的力量監督業者,促使業者負起企業責任,產製良好品質之產品,與政府、業者共同為「食在安心」的消費環境付出努力。